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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聽時間: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融資-3:30
  在線東森房屋律師:馬濤(江蘇欽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先生:幾年前,我與我老婆婚前各出資10萬元購買婚房。因購房資金不足,我的父母當時拿出了10萬元的積蓄交給了我。湊齊購房款後,兩人聯名購買了房屋,然後辦理了結婚手東森房屋續。現在,我們要離婚,我想問該房產應如何分割?
  馬律師:由於您父母京站美食在資助兩人購房時,既沒有聲明提供的購房款是對兩人的借款,也沒有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為婚前子女購房提供的出資一般視為對其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婚後子女購房的出資一般視為對其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您父母為您婚前購房的出資應視為對您的個人贈與。故在分割房產時,應視為您享有三分之二的房產份額,你的老婆享有三方之一的房產份額。
  劉女士:我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以他個人名義對外負債,但我並不知道,且這筆錢也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現已離婚,房屋貸款債權人要求我歸還借款,我是否可以拒絕?
  馬律師:要看是否具有法定排除的情況。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解釋規定,除法律規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或者夫妻對財產另有約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與此相應,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也應由夫妻共同償還,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根據法律規定以及江蘇高院規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1.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
  就以上第三種情形,需要劉女士自己舉證證明,無證據證明的,仍然是夫妻共同債務,張女士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張先生:我用自己的貨車長期幫老闆運輸貨物,現在他已欠我貨款十幾萬元了,我向他索要,他都說等等。我現已將他一車貨物給扣下了。請問:我的行為合法嗎?
  馬律師:可以,你行使的是合同法規定的留置權。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條,如你們雙方對此條款內容無特別約定,你可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
  1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益邦律師事務所的夏曉飛律師。  (原標題:為婚前子女購房出資 可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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